尊敬的阳新县工商局:
本人是湖北易杏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洪波,是一位普普通通的中国公民,和我国千千万万微小企业主一样,不是一位精通《商标法》、《工商法》等等之类的法律人士。我们本着诚信经营、以中医医务人员的道德为准则,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行为处事原则,通过自己的中医医术为群众看病,并致力于中医药事业的传承与发展,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钻研中医药技术,研究出成果,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的芸芸众生。
我公司是一家微小企业,于2016年5月5日在贵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准许成立,时至今日也就一年又三个月时间,还没有能力来设置公司法律部门或者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我想中国千千万万的微小企业亦是如此。由于中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截止今天我公司还未出研究成果,没有任何产品上市,也没有任何商业经营。我公司正处于创业的前阶段,更需要得到贵局的支持与帮助。
然而,本人于2017年5月28日到浙江处理事情,直至8月2日从浙江返回阳新,8月3日上午贵局执法人员一行四人就上门,让我签收贵局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工商处字【2017】40号)。经本人仔细阅读后,再传于股东阅读,一致认为这个“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决定书中列举的7条证据,绝大多数与事实不符,纯属无稽之谈。
具体理由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应以找茬子、罚款为目的,应以指导企业工作、帮扶企业发展,规范企业经营为宗旨。
1、我公司成立一年多来,贵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检查,没有一次是上门服务,上门帮扶,哪怕是普法宣讲也没有过。刘彝刚上门本人亲自接待就达5次之多,还有本人不在公司的上门检查,具体次数我公司未做专门统计。
2、我公司成立一年多来,收到贵局的正式文件、书籍什么的,就是2017年6月2日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2017年8月1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我们普通人的理解就是一张6000元罚款通知单。(“告知书、决定书”原件复印件附后)
3、难道贵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对一个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一个不精通法律的微小企业,给予一次免于罚款而改正的机会。难道《工商法》里,也没有这样的条款?
二、对于2017年5月24日贵局执法人员来我公司检查发现问题,同一时间就进行立案并立即得到贵局的批准,并随之对本人询问,让本人做笔录签字的这一过程,存在“钓鱼执法”与“诱导执法”的重大嫌疑。
1、“处罚决定书”第二段原文:“2017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中药的外包装、喝水纸杯上将未注册的“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商标标注®标记。于2017年5月24日经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柯志诚(执法号1702220092)、费世勤(执法号1702220096)进行调查”。本段所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第一柯志诚、费世勤还有刘彝刚三人于上午10点半左右同时进我公司之门,一起在我公司二楼办公室喝茶,在一起对我询问,态度和蔼、笑容可掬,要求本人理解配合他们的例行工作。本人也是同样拿出了印有“易杏堂中医研究所®”的喝水杯,烧水泡茶给他们喝。
第二在同一时间本人做了两份笔录并签字,还要求盖公司公章。这一过程已经快到了下午1点,也错过了吃中餐的时间,期间他们三人一直在本人办公室,从未离开过。本人是一位普通的创业者,单纯善良,并提出一起吃中饭,由本人买单。当时坐在沙发上的费姓工作人员说,“我多次经过门诊,进来过好几次,根本就没有看到有病人,现在你们门诊一定是在亏本,又没有赚到钱,怎么能让你破费,以后赚到钱了以后有机会再吃。你们这也就是一点小事情,不会怎么样,快点把笔录做完签字,我们好自己出吃饭”大致意思如此。本人当时真是感动得一塌糊涂。
第三在询问做笔录的过程中,他们询问本人易杏堂商标有没有注册,没有注册就抓紧注册,工商部门鼓励企业到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商标,不要让非法之人给你抢注了。本人也是同样感动之。好在2016年9月份有做企业的朋友提醒本人,要不“易杏堂”三个字赶紧注册了,找一家代理公司花不了多少钱,否则让他人抢注了,日后公司做大了就麻烦了。本人就于2016年9月委托了北京一家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起“易杏堂”商标注册申请。也就是在这一询问过程中,贵局刘姓工作人员告知,“你们使用了印有®字样的一次性喝水杯、中药袋、塑料袋,违法了,违反了商标法。要是你们没有印上这个®,就一点事也没有。”本人也就第一次知道了®这个标记是商标专用的,被教育了一次,被普法了一次。
基于以上三点,现在本人细想,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整个询问笔录的过程就是一个圈套,一个诱导本人赶紧按照执法人员意图做笔录签字的圈套,好作为以后对我公司罚款的证据的圈套。因为:其一贵局三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检查发现我公司的所谓的违法行为,并在同一时间就在现在立案调查,还得到了贵局的批准;其二选择一个吃中饭的时间点来“办案”,还有这么好的引导,按照我国的民情推知,是什么用意也不言而喻了。
综上,贵局的执法人员在这次询问笔录的过程中,有明显的诱导嫌疑,在时间上也是一个不可能完成从发现违法到立案,还得到县工商局的批准,派出执法人员前来调查这一过程。所以贵局以本人的笔录为证据,是不符事实的。
2、贵局工作人员刘彝刚第一次在易杏堂中医诊所中药房拿到印有“易杏堂中医研究所®”的中药袋是2016年11月份,当时还询问了我有没有使用药袋。本人告知中医诊所的营业执照还没有办下来,还没有开业,没有使用过,他就拿了两个走。第二次是在2017年3月份,前来检查,易杏堂中医诊所已于2月28日正式开诊,我们工作人员拿出了印有“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字样的一次性喝水杯,倒水招待他们一行,他们发现了这个问题,还将喝水杯撕开、又一次索要了印有“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字样中药袋,并让本人签字带走了,期间未做任何解释,且说了一些恭祝诊所开业的话。第三次就是2017年5月24日,我们工作人员将用印有“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字样的塑料袋作为垃圾袋来使用,被他们发现了。基于以上实情,明眼人一看便知其中有“钓鱼执法”的嫌疑。贵局刘彝刚作为执法人员,在明知印有“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字样的中药袋,在没有任何使用的情况下,不及时告知,不及时制止这一所谓的“违法”,而是等我们内部使用了几个喝水杯、塑料袋来抓现场。
三、贵局某些工作人员涉嫌滥用公权力或者权力寻租。
1、本人于6月5日在浙江被刘彝刚手机告知,工商局有一个通知单送达你公司,需要本人签收,听说本人在浙江就告知本人,拿公司公章盖了签收是一样的,请理解配合他的工作,要我公司工作人员拿出公司公章。我公司工作人员签收后将“通知单”拍照片发给我,原来是贵局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6000元。本人随即打电话向刘彝刚咨询,他告知本人这是一个告知书,不是决定书,你们公司要是有什么想法,可以去浮屠街工商所找所长反应情况,写一个书面材料,认识自己违法错误行为,请求减免罚款等等。
2、本人对贵局执法人员刘彝刚开始产生了怀疑,但不得不按照他告知去办,所以立即委托我公司股东成名,也即阳新易杏堂中医研究所法人,组织书面材料“关于减免我公司使用“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商标给予行政处罚的请求”(原文附后),于6月6日下午前往浮屠街工商所反应实际情况。当天下午被告知王所长去武汉了,不在所里,书面材料由刘彝刚代收,转交给王所长,约定所长回来后再面谈。当我公司股东成名第二次去浮屠街工商所,被某些工作人员告知,“免除罚款是不可能的,最少2000块,这次罚了,交钱了,三年内不找你们麻烦。”
3、“处罚决定书”第三段结尾原文:“2017年6月6日,当事人进行了书面申辩,承认自己使用了标注有“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字样的纸杯招待客人”。这一点毋庸置疑,因为我们招待贵局的执法人员多次的上门检查,都是使用这样的水杯,如果贵局凭此就判定我公司“违法经营”,应该会冒天下之大笑话了吧!难道贵局从不用纸杯倒水招待客人吗?难道天下人家里来客人了拿菜刀出来切个西瓜给客人吃,也会涉嫌违法犯罪吗?因为菜刀在不法分子的手里也会是伤人的利器。居然把这个也作为我公司“违法经营”的“自证”。
由此,让我们普通老百姓想到的是黑社会收保护费的感觉。请问贵局某些工作人员是否有涉嫌滥用公权力或者权力寻租的违法行为。
四、湖北易杏堂中医药科技责任有限公司、阳新易杏堂中医研究所、阳新易杏堂中医诊所是三家独立的机构,贵局在执法过程中不可“张冠李戴”。
1、本人在5月24日作笔录时,已明确告知贵局三位执法人员,易杏堂中医药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和易杏堂中医诊所是两家不同的公司,但被刘彝刚、柯志诚告知你们都是易杏堂,就是一家的,做笔录都是一样的。由于本人对《公司法》、《工商法》、《商标法》不熟悉,前文已做阐述,在他们的诱导下就稀里糊涂做了笔录、签了字、盖了章,最后就成了贵局处罚我公司,要罚款6000元的“铁证”。
2、湖北易杏堂中医药科技责任有限公司、阳新易杏堂中医研究所、阳新易杏堂中医诊所是三家独立的机构,前两家营业执照由贵局签发,后一家属于个体由浮屠街工商所签发。这三家机构的法人(负责人)分别是肖洪波、成名、成传裕,他们是不同的三个法人。这个在贵局执法人员的眼里难道就成了同一家机构,就是一家的(三家独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后)。
3、当本人就这个问题问及贵局执法人员刘彝刚时,他给予的回答是,你们注册的地址是同一地址,都有“易杏堂”三个字,就是同一家的,处罚哪家都是一样。这是一个正确的法律解释吗?在这里正式书面提出向贵局请教。本人是这样理解的这个好比一个家庭有兄弟三个,如果弟弟违法了处理哥哥也是一样,因为你们是一家的。请问贵局是这样的吗?
4、印有“易杏堂中医研究所®”的中药袋、塑料袋、喝水杯,明明确确、清清楚楚是阳新易杏堂中医研究所机构的物品,怎么在贵局执法人员的眼里就是属于湖北易杏堂中医药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的了?其一本人出面找印刷公司的朋友帮忙印刷,也是受易杏堂中医研究所法人成名所托,帮其研究所印制。其二我公司没有开展任何经营行为,也不需要中药袋、塑料袋什么的,根本就不需要印制这些物品。
综上可见,贵局执法人员对我公司的执法是“张冠李戴”,贵局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五、贵局本次对我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白纸黑字,鲜红公章,如此确定我公司“违法经营”,与事实不符,已经构成了对我公司名誉的侵犯,以及对我公司正规经营的诬陷。
理由如下:
1、我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里的经营范围在其后的(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有明确的规定,我公司截止今日,涉及的经营项目还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2、我公司截止今天,还没有任何商业经营,这是事实,也欢迎贵局执法人员调查。
3、“处罚决定书”第三段结尾部分原文:“2017年2月18日公司开业至今,当事人将印制有“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字样的纸质中药袋、塑料提袋投入使用,包装自己销售的中药,使用标注“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字样的喝水杯用于服务。截止2017年5月24日,当事人共使用标注“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喝水杯500个、纸质中药袋250个、塑料袋250个,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其一、我公司不存在开业问题,其二、2017年2月28日是阳新易杏堂中医诊所开业,不是湖北易杏堂中医药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开业,其开业时间也是“处罚决定书”里写的2017年2月18日开业,这里是否会是下一个处罚的“圈套”?因为阳新县易杏堂中医诊所在贵局浮屠工商所的注册时间是2017年2月22日,这里是否有涉嫌易杏堂中医诊所,提前开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其三“处罚决定书”里描述的所谓的“违法经营”,本人疑问有三:第一中医诊所是为病人看病开方抓药,不是销售所谓的中药产品,更不是销售“易杏堂中医研究所®”这个商标;第二中医诊所使用中药袋、塑料袋、喝水杯是为了方便病人,不是卖中药袋、塑料袋,全世界几乎所有的人上街购物,都使用个物品包装袋,塑料手提袋,请问贵局使用包装袋、塑料手提袋就是“违法经营”吗?请贵局普法一下什么是“违法经营”的涵义,什么是“违法经营所得”?第三易杏堂中医诊所的经营在贵局的“处罚决定书”里,怎么就算成了湖北易杏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
综合以上陈述,我公司郑重向贵局提出以下请求:
1、立即撤销贵局对我公司的错误处罚决定;
2、贵局责成相关当事人向我公司公开道歉;
3、贵局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我公司造成的名誉损害及不良影响;
4、我公司保留向司法机关就本案提起诉讼的权利。
关于减免我公司使用“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商标给予行政处罚的请求
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收到贵局处罚我公司使用“易杏堂中医研究所®”未注册商标一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工商告字[2017]18号),我公司深感惭愧,并已立即改正。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5月中旬贵局浮屠街工商所工作人员,前来我公司调查使用“易杏堂中医研究所®”注册商标一事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调查,详细说明了情况,将涉及使用了“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商标的纸杯、中药袋、塑料方便袋进行了封存,停止使用。
2、湖北易杏堂中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在贵局核准登记成立,法人代表肖洪波,公司经营范围因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由于中医药项目的特殊性,致使我公司处于项目筹备申报,等待许可阶段,到现在还未正式经营,无营业额。
3、阳新易杏堂中医研究所个体企业于2016年6月2日在贵局核准登记成立,负责人成名,其经营项目仅为中医药研究和咨询,其研究需要费用由成名个人提供,免费提供中医药方面的咨询服务。
4、我公司成立之初就积极响应贵局的号召,联系委托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正式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申请“易杏堂”商标注册,2016年10月19日,国家商标局已下达“易杏堂”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目前“易杏堂”商标正处于受理阶段,通过电话询问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于8月份审定通过。
5、为了我公司能尽早正式经营,筹备相关项目运营时,于2017年2月份提前印制了带有“易杏堂中医研究所®”商标的中药袋、塑料方便袋、一次性喝水纸杯以备用,在我公司未正式经营的情况下,没有使用,偶尔在公司有客人来访,使用了一次性喝水纸杯招待客人。
6、阳新易杏堂中医诊所,是经阳新县卫计局核准审批的个体诊所,也于2017年2月在贵局浮屠街工商所进行了核准登记,其负责人是成传裕。诊所于2017年2月28日正式开业应诊,目前还没有名气,前来求医者很少,一个月的营业额不到2000元,处于亏本经营之中,诊所使用的手提方便袋、方便病人喝水的一次性纸杯都是从便利店采购的,中药袋也是从龙港成名医生家里的私人诊所借来用的,未使用带有“易杏堂中医研究所®”的中药袋子。
7、我国目前正大力振兴发展传统中医药事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中医药行业,号召万众创业,大众创新。我们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立足阳新,成立了湖北易杏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中医药事业的创新于发展,用中医药技术服务需要帮助的人。
我公司刚刚起步,目前处于亏本经营阶段,更需要贵局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指导与支持,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小错误、小问题,在使用“易杏堂中医研究所®”注册商标一事上,我公司完全是无心违之,并未正式使用,亦未造成任何不良的影响,目前已经全部封存,等“易杏堂”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成功后再启用。
望贵局体察我公司实情,给予一个改正的机会,免去行政罚款6000元。
谢谢!
湖北易杏堂中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