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方式
(1 )手续符合规定的处理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手续符合规定的,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由法律手续审查员在系统中通知专利局指定的检索部门。当本章17.1.1 (8 )中所述收件人不是系统默认第一顺序收件人时,应采集收件人的信息。
(2 )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处理
①审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时,未缴纳或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作出等费处理,建立等费期限。期限内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进行文件审查;
缴费期限届满日起 1 个月后,对于尚未缴纳或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存在其他缺陷的,应一并指出。
当事人仅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自缴费日起建立1 个月的等文件期限。期限内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的,期限届满日起1 个月后,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提示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办理手续的,可以请求退款。
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章17.1.1(6)到(8 )规定之一的,或者其他文件不符合本章17.1.3 规定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指定补正期限为15天。如果存在收件人姓名或详细地址缺项的,一并指出。
③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章17.1.1(1)到(5 )规定之一的,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规定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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